財政部公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或未據實將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查獲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凌越資訊提醒您: 電子發票不論是手動上傳或凌越排程上傳,請務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確認是否有上傳成功,以免受罰。